趣驾星球7月23日消息,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私了协商,但后续因为受伤情况超出预期,一方反悔私了,要求继续追究对方责任,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枣庄中院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4年7月,李某驾驶电动摩托车,与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内王某的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
事故当日王某前往本地医院就诊,该院初步检查诊断仅载明王某左内、外踝骨折,其余骨盆、股骨、膝关节等部位骨质未见明显异常。
事故次日,王某基于该初步诊断结果,与李某自愿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由李某一次性赔付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共计18000元。
协议签订当日,王某转至省级医院进一步检查,该院确诊王某存在左侧内、外、后踝关节骨折,同时伴随左踝下胫腓骨关节分离、骨质缺损及左膝关节皮肤挫伤,明确要求王某住院接受手术治疗。
王某后续完成手术治疗,仅医疗费用支出就已达4万余元,远超出此前约定的全部赔偿总额。后王某经司法鉴定,本次事故所致左下肢损伤遗留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王某以案涉赔偿协议签订时自身对真实伤情存在认知偏差,协议约定赔偿金额远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案涉一次性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并应予撤销。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依据上述规定,显失公平的认定须同时满足主客观双重要件:主观要件为受害方缔约时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对行为所涉权利义务及损害后果不具备全面、准确的认知基础;
客观要件为协议约定的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明显不对等,利益分配严重失衡,违背公平原则。
本案中,王某于事故发生次日即与李某签订案涉《协议书》。
协议订立时,王某仅持有初步门诊诊断意见,尚未开展伤残等级鉴定,客观上无法对自身损害的严重程度、是否构成伤残及最终损失总额作出客观、全面、合理的判断,对自身可主张的权利范围缺乏充分的判断能力,满足显失公平的主观构成要件。
从客观结果来看,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000元,但王某后续仅医疗费用支出即远超该数额,且经司法鉴定其左下肢损伤后遗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王某的实际法定损失差距悬殊,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满足显失公平的客观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案涉赔偿协议订立时王某缺乏完整伤情认知、不具备充分损失判断能力,协议约定赔偿数额与其实际各项法定损失差距巨大,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已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全部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案涉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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