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圈观察员6月4日消息,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汽车买卖纠纷案,判定买家陈某获赔180万元,同时销售公司退还60万元购车款。
2024年8月,陈某在常德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台2023款进口越野车,合同写明车价75万元,其中贷款金额60万元,销售公司收到60万元分期款项后,开具了75万元机动车销售发票,并交付车辆。
购买的新车问题很快显现:后挡风玻璃漏水,后尾箱盖也有更换痕迹,陈某多次向该汽车销售公司反映问题。
某汽车销售公司认可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受损,并承认在销售前更换了后挡风玻璃、尾箱盖、后保险杠;陈某与该汽车销售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的关键不是车能不能开,而是销售公司卖车时有没有把这些维修情况明确告诉消费者。
陈某认为自己买车时并不知情,要求撤销合同、退还60万元购车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180万元;销售公司则认为,合同里已有手写内容,车辆问题也不影响正常使用,不应退一赔三。
关于销售公司是否已告知车辆维修事实,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购买进口品牌新车,通常意味着车辆是原装、全新、未经过改装和维修的车辆,如果车辆在销售前已经因运输受损更换后挡风玻璃、尾箱盖、后保险杠,这类信息显然会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以什么价格购买。
销售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商,应当主动、明确、具体地告知消费者相关重要车况,但本案中,销售公司提交的《购车合同》虽有“尾箱盖、后挡风玻璃、后杆更换”等手写内容,旁边却没有双方签字确认;
同时,陈某办理银行分期业务时提交的合同并不包含该手写内容,不能证明该手写部分就是签订合同时已经写明并由消费者明确知晓。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法院认定,销售公司未能证明其以消费者明确知晓并理解的方式告知过车辆维修事实。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经营者,承诺销售新车却交付维修车辆,隐瞒了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构成欺诈。
判决结果判决:一、撤销陈某与常德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二、常德某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返还购车款600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1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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